原告孙某,男,1952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孟志亚,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3年8月生。
被告段某,女,1945年6月生。
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彭某、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志亚、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士杰到庭某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10年10月12日被告彭某之父、段某之配偶彭某五(伍)做生意需资金,经牛文生说合,孙某长在场,向原告借现金8000元,彭某五(伍)因不会写字由孙某长代笔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彭某五(伍)捺了指印,2010年农历腊月初三,彭某五(伍)去世,原告数次找二被告讨要借款,二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庭某中辩称不认可该笔债务,并称被继承人彭某五没有留下遗产。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彭某五(伍)系农村市场经纪人,2010年10月12日彭某五(伍)到原告孙某家向其借钱8000元,当时有孙某长、孙某兰在场,因彭某五(伍)不识字,由孙某长代写了借条,彭某五(伍)在借条上捺了指印。2010年农历十二月初三彭某五(伍)不幸去世。原告孙某此后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于2011年6月27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彭某系彭某五(伍)之子,家庭某母亲(被告)段某,两个未成年儿子及妻子五人,家有楼房四间,耕地15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侯集乡X村委出具的证明、证人庭某证言及当事人庭某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彭某五(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彭某五(伍)借款后不久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人彭某、段某负有在继承遗产的额度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两被告所继承遗产价值显然在8000元以上,故两人应对原告孙某的8000元借款予以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彭某五(伍)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彭某五(伍)所欠借款8000元给原告孙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某、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林海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郜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