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1年5月30日涉嫌行贿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任固营业所竞拍前,负责处置工作的该行办公室副主任陆XX(另安处理)拍卖前给被告人刘某提供任固营业所出售住处并提前向他透露了任固营业所测算评估的价格,使其能够尽早决策和做准备,参加汤阴县农行任固营业所竞拍,最后以标底价竞拍到该营业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被告人刘某为表示感谢,两次向陆XX行贿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10万已于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x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任固营业所竞拍前,负责处置工作的该行办公室副主任陆XX(另安处理)拍卖前给被告人刘某提供任固营业所出售住处并提前向他透露了任固营业所测算评估的价格,使其能够尽早决策和做准备,参加汤阴县农行任固营业所竞拍,最后以标底价竞拍到该营业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被告人刘某为表示感谢,两次向陆XX行贿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10万已于追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份,汤阴县农行办公室副主任陆XX到我商店对我说农行正拍卖乡镇的营业所,任固营业所也要卖,价格40万元,我和我哥刘某X商量了这件事,到任固营业所看了看地方,觉得地方不错,价格也不高,就到安阳拍卖行报了名,后来我们以低价40万元拍得了任固营业所,我感到陆XX提前给我透露了任固营业所拍卖的价格,使我及时做准备,以低价买了营业所,他给我帮了忙,我给他送现金x元。
2、证人陆XX的证言,证实农行在拍卖任固营业所时,我将这个消息透露给了刘某,并将定的价格40万元告诉了他,2007年7月24日,刘某帮刘某X把任固营业所拍到手后,停了几天,他表示感谢,送给我x元,过了几天,又送给我x元。
3、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2007年农行为了股改上市,部署处置闲置资产,市X排后,我就安排把要处置的韩庄等九个营业所现状检查了一下,会计科长徐XX和负责后勤的陆XX,负责配合评估人员评估营业所,评估后,县行对九个营业所所置的价格在财委会上作了研究,定了拟处置底价后上报市行研究。
4、证人徐XX的证言,2007年农行为股改上市,要求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了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处置小组,具体工作由我和陆XX负责,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营业所房屋状况,我们先预估了一个价格,然后向县X组汇报。
5、证人刘某X的证言,证实2007年6、7月份,我想要任固营业所,让我弟弟刘某多操点儿心,后刘某说任固营业所要拍卖,我在安阳的中原拍卖行报了名,以40万元的底价把任固营业所拍到了手,听刘某说他给了陆x元钱,陆XX在这件事儿上给帮了忙。
6、证人李某X的证言,证实徐XX、陆XX负责处置韩庄等九个营业所的事儿,他们介绍了价格情况后,陆XX提出拟处置价格,成员没有其他意见,行长吴建国拍板通过陆XX定的价格。
7、证人司XX的证言,证实县农行开会研究九个营业所拟处置价格的情况,是陆XX提出了营业所的价格后,按他说的价格定了拟处置价格。
8、证人付某证言,证实汤阴县农行拍卖农业所的情况。
9、书证,拍卖成效确认书、卖房协议书、农行研究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问题会议内容。
10、陆XX职务、职责证明。
11、退赃证明,刘某退回检察院非法所得10万元。
12、汤阴县检察院监所科有关刘某投案证明。
13、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x元,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荣
审判员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