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
被执行人方某,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怀洪执字第X号一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胡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