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将全部款项付清,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某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