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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何某、李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1)道民初字第X号汪某与何某、李某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将全部款项付清,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0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新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兵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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