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吴起县XX公司。住所地:吴起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起县XX公司给付案件款420142.75元、违约金79857.2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吴起县XX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