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驻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