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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XXXX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驻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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