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68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生于1960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生于1953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略)。
胡某某、范某某、李某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乙、张某丙已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自觉交清了案款,张某丁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出被执行人张某丁在银行的存款,并划拨该存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