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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甲与陈塬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辛某甲,女,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以下简称陈塬村X组)。

代表人辛某乙,组长。

辛某甲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力人辛某甲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现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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