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甲,女,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以下简称陈塬村X组)。
代表人辛某乙,组长。
辛某甲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力人辛某甲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现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