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XX与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永辉,系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系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XX市X村XX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x。

原告高XX与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永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即将XX市X区XX栋XX号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