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商州区良种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商洛市商州区砚川中学教师,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嫁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