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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沙某某离婚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商州区良种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商洛市商州区砚川中学教师,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嫁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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