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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杨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4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X组,系被害人李xx之夫。

被执行人杨xx,男,195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X组。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申请人张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张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883元(已付15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经查证其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陕西省潼关县X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张xx受伤后长期身体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该案申报了司法救助。现经与申请人张xx谈话,其同意按照申请执行标的53383元的30%即救助款16000元受偿后,对剩余部分予以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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