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34岁,住(略)。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33岁,住(略)。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37岁,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47岁,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31岁,住(略)。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县长。
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陈某宾
代审员张鹏显
二0一0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