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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诉扶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34岁,住(略)。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33岁,住(略)。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37岁,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47岁,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31岁,住(略)。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县长。

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陈某宾

代审员张鹏显

二0一0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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