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陕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违约金609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5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