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新田某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乐某,又名乐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民、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人民陪审员胡晓雄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同年11月生育女孩乐××,1994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乐××;婚后有共同存款38000元,无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乐××由被告乐某教育抚养,原告罗某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承担的数额及给付期限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012年度抚养教育费6000元,其余的抚养教育费在每年的元月一日前一次性给付6000元,直至乐××成年。);
三、夫妻共同存款38000元,其中19000元归被告乐某所有,原告罗某自愿将应得的19000元赠与小孩乐××,由被告乐某代为保管。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人民陪审员胡晓雄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