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负责人刘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经商。
被执行人吴某乙,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1日,依法委托福建省广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执行人吴某甲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X街道筱塘居委会筱塘路X号(原区X路X号)六层房屋一座及土地[房产证号码为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码为莆国用(2001)字第x号]。2009年11月12日,竞买人陈步煌(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住莆田市城厢区X街道新光小区X号楼X梯X室)以人民币x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某甲位于莆田市城厢区X街道筱塘居委会筱塘路X号(原区X路X号)六层房屋一座及土地[房产证号码为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码为莆国用(2001)字第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步煌所有。
二、买受人陈步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