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方明进,男,汉族,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方明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方明进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游某某、贺某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x元及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依法作出(2009)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明进位于莆田市城厢区X镇X村的房屋及土地,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在2009年10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方明进位于莆田市城厢区X镇X村的房屋及土地,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