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新加波国籍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公司、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X路X号1404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土地使用权证号:x号】,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在2010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X路X号1404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土地使用权证号:x号】,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