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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民,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民,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村。

委托代理人邵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其与被告2008年11月左右相识,2009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其回父母处居住,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自己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被告王XX否认与原告分居生活,辩称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休假时还回被告家,双方目前还有电话联系,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6月原告因不能接受被告的处事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2011年6月以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均应以家庭为重,理性处理家庭事务,共同建设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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