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单元。
被执行人西安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陕西XX公司综合X区X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为申请执行人缴纳1998年10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2000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医疗保险因医保政策原因无法缴纳。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补偿7000元,该7000元由本院从被执行人的另案执行款中扣除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再无纠纷,本案执行完毕。现本院已提取该700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执恢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徐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