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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汤某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有两女,长女取名徐×,现年9岁,一直随原告生活;次女取名徐×,现年4岁;一直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0年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据状起诉,请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徐×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女徐×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3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有长女,取名徐×,于X年X月X日生有次女,取名徐×;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与被告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徐×由原告汤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徐××不承担抚养费;婚生女徐×由被告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汤某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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