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倪某,男,1970年X月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倪某下达了(2012)江永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期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一期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祥洛
审判员莫海华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龙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