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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丁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1-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21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一九四八年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一九一九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乙的媳妇),女,一九五0年生,汉族,琼海市人民医院护士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一九四八年十二月生,汉族,工人,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又以双方都是兄弟之间,应互让互谅,团结一起为理由,于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人的申请,系上诉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慧

审判员梁振文

代理审判员符嘉华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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