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一九四八年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一九一九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乙的媳妇),女,一九五0年生,汉族,琼海市人民医院护士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一九四八年十二月生,汉族,工人,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又以双方都是兄弟之间,应互让互谅,团结一起为理由,于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人的申请,系上诉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慧
审判员梁振文
代理审判员符嘉华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