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小孩出生后,原告就带着小孩在娘家生活。2010年2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某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某同财产、无某、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桂某给付被告张某甲小孩抚养费150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雄英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