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X乡X村旭升铅锌矿朱石板矿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昆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