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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X乡X村旭升铅锌矿朱石板矿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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