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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福源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略)。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省阳邵(略)事务所(略)。

被告郴州市福源网络会所,住所地郴州市X路恒泰商住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网络会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小区X栋。(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福源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李振平

助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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