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X乡X村X组。
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湖南某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戊,男,1973年3月鋈海搴虾∧刎讼郑∠虾∧刎呦樃h镇X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X区支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路。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略)。系该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刘某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X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李某乙、李某丙负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