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舒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