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
委托代理人唐金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双喜,慈利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诉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田某乙于2005年下半年相识,2009年1月5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龙某,现在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3月22日,原告龙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田某乙离婚。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婚后共同欠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X元(其中20000元被告用作保证金)。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田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龙某由被告田某乙直接抚养至成年,其生活教育费被告田某乙自愿全部负担,但小孩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被告田某乙抚养龙某期间,原告龙某享有探望龙某的权利;
三、婚后共同债务欠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X元(其中20000元被告用作保证金)。由被告田某乙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