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袁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自力
审判员赖运铁
审判员谭加云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