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现年39岁,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退付其525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