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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X诉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现年39岁,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退付其525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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