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