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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某、各某、姚某与张某、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各某。

原告各某1。

原告姚某。

被告张某。

被告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各某、各某、姚某与被告张某、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各某、各某、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各某、各某、姚某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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