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各某。
原告各某1。
原告姚某。
被告张某。
被告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各某、各某、姚某与被告张某、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各某、各某、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各某、各某、姚某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