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被上诉人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柳某自愿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即视为被上诉人柳某已按2010年10月29日各方当事人就(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全部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柳某不再对(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承担任何责任,至此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柳某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被上诉人柳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上诉人魏某自愿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再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