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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李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某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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