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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与孟某某、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陕县锦江鹏远矿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甲,男,生于1992年8月11日。

法定代理人闫某乙,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略)。系闫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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