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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xx要求宣告庹xx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申请人胡xx的爷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申请人胡xx要求宣告庹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庹德秀,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澧县X村,现住(略),系申请人胡xx之母。庹德秀于2000年农历11月与胡某坤(申请人之父)结婚。2004年1月16日,胡某坤因车祸死亡。2006年12月,庹德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庹德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庹德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庹德秀自2006年1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现本院公告寻找庹德秀的期间业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庹德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胡某某为失踪人庹德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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