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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某、郑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张某、郑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连斌

审判员周某华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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