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张某、郑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连斌
审判员周某华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