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洛阳市涧西区X村开办诊所非法行医。2009年6月12日,张某某被涧西区卫生局查获,当场被处罚50元。2009年8月4日,张某某在非法行医时又被涧西区卫生局当场罚款50元。2009年9月8日,涧西区卫生局在检查中再次发现张某某仍在非法行医。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2日将张某某抓获时仍在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人关XX的证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案件移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贺春辉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