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文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