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文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