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临澧县X区。
被告石门县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
法定代表人伍某,经理。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X路。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苏x、石门县xx运输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门县xx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对被告石门县xx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