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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某(勤)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鱼某(勤),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案由:离婚

鱼某(勤)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鱼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张某由鱼某抚养,儿子张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二人共同财产平房三间双方均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赠予其儿子张某;

四、二人共同债务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元和王某平的8000元由张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员任花勤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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