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鱼某(勤),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案由:离婚
鱼某(勤)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鱼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张某由鱼某抚养,儿子张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二人共同财产平房三间双方均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赠予其儿子张某;
四、二人共同债务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元和王某平的8000元由张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员任花勤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