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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某、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曾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喻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湖南省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朝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谢某之夫。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军,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喻某甲之父。

上诉人廖某、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曾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喻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章业尧、代理审判员贺振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依担任记录。上诉人廖某的委托代理人易浩民,上诉人喻某民的委托代理人易朝金,被上诉人谢某、曾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原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立伟,原审被告喻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针对本案,于同一时间作出同一编号但判决内容却不相同的两份民事判决,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廖某、喻某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542元,合计8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章业尧

代理审判员贺振中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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