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明星苑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X区X组X号。
上诉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金阳工业园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立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被上诉人湖南中德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于2012年2月17日支付被上诉人湖南中德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
二、被上诉人湖南中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中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长沙三康华元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