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男。
原告某乙,女。
被告某丙,男。
被告某丁,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某乙诉被告某丙、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方的本市某房屋于2010年8月19日渗漏水至楼下的原告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丙、某丁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甲、某乙人民币400元(已履行),双方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甲、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2月3日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韵清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继华
审判员孙韵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