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