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与游某、江某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山,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

委托代理人:时玉显,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时玉显,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游某、江某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程某于2009年3月3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游某向程某清偿拖欠货款x元及利息;2、江某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山,游某及其与江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时玉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2月期间,由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业务员程某经办,向游某销售鞭炮共13批,货值x元,游某支付货款x元,下欠x元未付。2005年2月25日,该花炮厂关停,将该债权以还债的方式转让给程某,程某多次向游某追要此款,游某以种种理由延付,为此发生争讼。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权利后,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虽然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程某,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但未通知债务人,且当庭游某一直承认自己没有收到此转让协议,虽然程某当庭出示了催款函,向游某邮寄的快件“寄件人存”一份,但没有“回执联”,也没有其它证某加以印证某某邮寄的快件游某收到。因而对此辩称,原审法院无法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48元由程某负担。

程某上诉称:1、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主要理由为:1、2005年2月25日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程某,此后程某电话通知游某,告知其花炮厂的欠款已经转到程某个人身上,希望游某及早偿还。游某先以没钱推脱,后来程某又和某某等人多次找到游某,当面告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游某又提出花炮质量不合格,明显想赖账,于是程某于2007年1月27日从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又书面通知游某债权转让的事实。2007年1月28日下午江某签收该邮件,邮局电话告知江某已经签收,但又称此类邮件不给回执。原审法院要让程某拿出回执才判胜诉,明显是刁难程某。从2007年1月份开始程某多次找游某要账,原审法院认定程某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游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八十条错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游某、江某答某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某某支持,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理由为:1、程某在起诉状中称“花炮厂关停”,在上诉状中称“整合重组”,混淆概念。2、关于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游某的问题,程某称电话通知游某、和某某等人多次找到游某、用特快专递方式通知、游某爱人签收等观点均缺乏证某证某,不能成立。3、本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某、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程某是否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游某,该债权转让行为对游某是否发生效力。

二审过程某,程某向本院提交以下四份证某:1、邮局退回的编号为EN(略)CS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退件一封,2、南阳市智圣公证某(2011)南智证某字第X号公证某,用于证某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证某寄方式再次送达游某。3、证某海本献出庭作证某某一份,用于证某2006年至2008年之间,其和某某多次去找游某要账,要账时程某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游某,并要求游某还账,游某说没钱,等房屋拆迁后赔了钱就给,等房屋拆迁后就找不到游某了。4、2011年9月30日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某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委托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游某。

游某、江某对上述证某的质证某见为:对证某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邮寄文件的内容游某始终不知道,且邮寄时间是在开庭前八天,足以说明程某称2007年向游某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是虚假的。对证某3,证某一审就应当出庭作证,其在二审出庭身份不合法,且与程某存在利害关系,证某内容虚假,不予认可。对证某4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游某并不知道此事。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某质证某见,本院认证某下:双方当事人对证某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某可以证某2011年10月6日在南阳市智圣公证某见证某,程某通过邮局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游某送达《债权债务转让及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某3系证某证某,证某海本献出庭作证,其证某与程某一审提供的照片、视听资料相印证,可以证某程某多次向游某追要欠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某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对证某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游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到2008年间,程某带人多次向游某追要本案欠款。2007年1月27日,程某通过邮局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游某邮寄催款函和某权转让告知。2011年9月30日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向程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游某。2011年10月6日在南阳市智圣公证某见证某,程某通过邮局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游某邮寄《债权债务转让及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该邮件因用户拒收而退回。二审庭审过程某,程某当场将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及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送达游某。

本院认为:新野县X村联合花炮厂将其对游某的债权转让给程某,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1月27日、2011年10月6日程某两次通过邮局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游某邮寄文件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期间程某也多次向游某追要欠款,第二次通知时游某虽拒收邮件,但其经过第一次通知和某案一审诉讼已经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且二审过程某程某又当庭向其送达《债权债务转让及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再次告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程某在受让该债权后通知游某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对游某已发生效力,游某理应及时向程某归还欠款,拖欠不付实属不当,应当承担支付欠款及自程某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责任。游某所负债务系其与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二审庭审过程某江某也未能举证某实该笔债务系游某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江某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游某、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程某支付欠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3月3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合计1896元,由游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