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
被告何某,男。
被告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