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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

被告何某,男。

被告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郴州市X区某石墨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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