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他与被告性格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他200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她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XX于1983年6月依法登记结婚,1985年腊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X年X月X日出生一女孩取名张某。张某于200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又查明:刘XX嫁妆有被子六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乐马农用三轮车一辆,位于西张某镇X村南北方向宽10.14米,长23米门朝北全封闭式一层房屋一院,责任田6亩,其中旱地1亩、麦地1亩、梨树地1.8亩、苹果幼树地2.2亩。债务有刘XX经手借刘x元、乔x元、杨X5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刘XX离婚。
二、女孩张某由刘XX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
三、刘XX嫁妆被子六床归刘XX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乐马农用三轮车一辆,位于西张某镇X村南北方向宽10.14米,长23米门朝北全封闭式一层房屋一院归刘XX所有,张某表示放弃分割。
五、位于西张某镇X村责任田6亩,其中旱地1亩、麦地1亩、梨树地1.8亩、苹果幼树地2.2亩由刘XX作务,收益归刘XX所有,张某表示放弃分割。
六、共同债务:借刘x元、借乔x元、借杨x元,共计30000元由刘XX负责偿还。
七、张某一次性支付刘XX经济帮助款20000元。
八、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