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陈亚,夏邑县司法局何营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赵波,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又名金X,男,1957年6月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某、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陈亚,被上诉人代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